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11267号
原告:陕西中凯琦灵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端南侧恬静园第1幢2单元25层22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中凯琦灵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中凯琦灵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中凯琦灵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