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23民初5937号
原告:如东某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经营者:顾某,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系原告经营者顾某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黄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如东某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分别于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27日进行了两次庭审,现原告如东某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某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提交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某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如东某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