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627执1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627民初1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债权中的960000元应付款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