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6867号
原告:苏州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彭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苏州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由原告苏州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