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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路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21552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公司1,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2,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某公司2,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公司1与被告江苏省某公司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公司1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