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21552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公司1,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2,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某公司2,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公司1与被告江苏省某公司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公司1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