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2139号
申请人:新吴区某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经营者:韩某,女,199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梅某,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被申请人: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申请人新吴区某五金商行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梅某、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吴区某五金商行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吴区某五金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梅某、无锡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新吴区某五金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