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鹏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宏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2698号 原告: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宏某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责任人:***。 原告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宏某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鹏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鹏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