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2698号
原告: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宏某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责任人:***。
原告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宏某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鹏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鹏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