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02民初3288号
原告:唐某,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与被告常州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