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02民初3596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黄营镇
被告:常州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常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89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