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初790号
原告:北京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三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木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三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北京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