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5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9月2日生,汉族,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代理人:顾霞,江苏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采菱地块。
法定代表人:洪夕根,职务不详。
***与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0]第5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一、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等合计79325.4元。二、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按规定为***办理医疗费(申报工伤后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按规定报销后,依法支付给***。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内容79325.4元。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481执52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金 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