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27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伟华,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采菱块。
法定代表人:洪夕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国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原告***诉被告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凡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