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10805号
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95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