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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苏州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7民初100号 原告:熊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苏州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熊某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