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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3363号 原告:盱眙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盱眙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现原告盱眙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取计2882.5元,由原告盱眙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