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

绍兴杰诗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12055号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任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60元,合计885元,由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