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12055号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任家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60元,合计885元,由原告绍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