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财保4481号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安徽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价值人民币1012349.0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349.0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安徽某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