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94号
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球镇春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81881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宜兴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居委震泽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4LEQN0U。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
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33232.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33232.3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