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96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四川省云阳县。
被告二:三门峡市安捷信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县城关镇城关镇滨河东路二号**县总部经济产业园3-0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9G31YC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江苏**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13818813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安捷信劳务服务中心、江苏**装饰(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补充证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