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某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2068号
原告: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1512453X,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广场边绿水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37449L,住所地苏州市七都镇望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忠。
原告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3月7日缴纳保全费,请求冻结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账号:××××,开户行:xx支行)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账号:××××,开户行:xx支行)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