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5执异120号 申请人: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20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三纬路北小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153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2021)内0105执51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