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吴商初字第0163号 原告***。 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唯和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中港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