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7680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