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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苏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7680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州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