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7民初2342号
申请人:刘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申请人:危某,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苏州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危某、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危某、苏州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3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危某、苏州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3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