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340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润通置业如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冒国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润通置业如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