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益华摩擦学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08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益华摩擦学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益华摩擦学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