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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镇江某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3民初4499号 原告:顾某某,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某(系原告丈夫),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南通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