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84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初384号
原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丁佐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丽,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18号1幢102。
诉讼代表人:严长山,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苏源天电检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丽云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王作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文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