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531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斌,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陈军军,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楠,上海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启东金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许和平。
原告**与被告***、陈军军、***、启东金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启东金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计88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 辉
人民陪审员 张小能
人民陪审员 陆爱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晓龙
书 记 员 黄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