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8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旭伟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南通旭伟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伟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691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华润公司应分期给付旭伟公司租赁费2917651.2元、租赁物赔偿款48907元,合计2966558.2元。如华润公司未按约履行,则旭伟公司可就华润公司尚欠款项及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华润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旭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174172元以及违约金,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华润公司在第三人江苏炜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228387.23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02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旭伟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润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华润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旭伟公司10万元(已履行),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2024)苏0691民初421号生效法律文书付清全部款项。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4)苏0691执183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