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792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竹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