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792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竹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