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安捷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3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捷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捷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691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分期给付苏州安捷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76400元及诉讼费1886.5元,合计378286.5元;如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需另给付违约金4万元,苏州安捷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款项及违约金4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苏州安捷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苏州安捷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4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各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安捷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至少4万元(8月款项4万元已履行),直至按(2024)苏0691民初1367号生效法律文书付清。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4)苏0691执13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