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满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满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6民终5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南通满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用383433.34元及利息(以383433.34为基数,按照0.01%/天的利率自2023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5870元。
因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通满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通满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691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