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创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创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91诉前调确1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盐城市创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90403.5元;如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足额给付,另需承担违约金1万元,盐城市创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因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创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创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691执8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