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2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691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分期给付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32934.45元;承担诉讼费5324元;如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款项及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并加上诉讼费10324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0万元及诉讼费10324元,合计1510324元。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其中153943元由法院扣划后依法发放,剩余46057元由被执行人自行补足)。自2024年7月起,被执行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月底前各支付至少30万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此后,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巨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691执22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