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1129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刑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呼伦贝尔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某乙有限公司、南通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