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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呼伦贝尔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1129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刑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呼伦贝尔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某乙有限公司、南通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