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博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民终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伦贝尔博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永兴办事处花园小区2号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克石市新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呼伦贝尔博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伦贝尔博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呼伦贝尔博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呼伦贝尔博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38.18元,减半收取20219.09元,由上诉人呼伦贝尔博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呼伦贝尔博信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438.18元,退回20219.0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