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115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海县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徐许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14-1-61。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海县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2024)苏0722民初11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6688.47元或保全其他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海县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6688.47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6688.47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