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11534号之二
原告:东海县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徐许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工业集中区服务中心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14-1-61。
负责人:***。
原告东海县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海县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东海县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70元减半收取91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35元,由原告东海县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