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7438号
原告:程某,男,1977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住所地在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诉被告卫辉市某有限公司、某(盐城)有限公司、启东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2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盐城)有限公司、启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某(盐城)有限公司、启东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蒯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