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536号
原告:如皋市某甲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
经营者:***。
被告:启东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如皋市某甲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启东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2025年2月24日,原告如皋市某甲机电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皋市某甲机电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由原告如皋市某甲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