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3713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启东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启东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2024年5月23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启东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