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财保77号
申请人:山东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田柳镇郎家营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5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我院于2024年7月9日收到南通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等材料。申请人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买卖合同纠纷,为预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启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97元,由申请人山东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