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民终4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破产管理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男,该公司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4)苏090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182元,减半收取68091元,由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