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1727号
申请人:苏州一佳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御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方源惠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刘家黑龙沟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申请人苏州一佳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方源惠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一佳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源惠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一佳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一佳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源惠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