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筑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华市涌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6民初293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A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A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