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催字第00010号 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通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建行南通通州支行银行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5年6月8日,号码为:**********14310,出票人为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金额: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