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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6900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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