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15民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南通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南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3)粤158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一)A01栋车间3.3高女儿墙的单价,应当以470元/平方米计价。一审审理过程中,除了***与***的证人证言,某甲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470元/平方米系笔误。1.202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单》序号14写明:“1号楼3.3米高女儿墙砼板墙改为砖砌,南通四建明总、某丙公司季总、南通某甲项目部、***、***共同决定补贴本班组1号楼3.3米高女儿墙砖砌,每平方米470元”。某甲公司辩解每平方米470元是笔误,实际是每立方米470元,不符合客观事实。该份《增补项目确认单》上加盖了某项目部印章、项目负责人***、***、***等人的签字,上述人员都是施工现场负责人,都具备建筑行业专业知识,肯定是三人核对后签字确认的,不可能存在笔误的情况。2.《增补项目确认单》在施工过程中与工程建设同步形成,能客观反映当时施工现场状况,虽然增补项目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但当时各方均无异议。事后某甲公司不认可,有违诚信。(二)一审认定“2022年7月12日载明关于1#楼女儿墙砼改为砌体费用的单位为m³是对202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单》确认1#女儿墙砼改为砌体费用的单位为㎡的变更”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仅对工程量进行确认,不能推定女儿墙造价按立方米计算。1.***将《增补项目造价计算》进行举证,证明目的载明:“在造价计算核对结果中已经确认女儿墙工程量为594.64立方米,等于2712平方米……”举证目的也是要求某甲公司按照470元每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不代表***认可《增补项目造价计算》第14项女儿墙每平方米470元系笔误。2.2022年7月12日《增补项目造价计算》系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单方制作后发送给***,***并无签字确认。该《增补项目造价计算》表中第2页序号10列明:“……序号11列明:第14条1#楼女儿墙砼改为砖砌费用,单位m3,工程量594.64,单价470,备注:1#楼3.3高女儿墙,2022年7月12日核对结果为空白,即核对无结果”,故并不是对202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单》1#女儿墙砼改为砌体费用单位的变更。正是因为有争议,2022年7月12日核对结果无结论。3.202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单》,2022年7月12日《增补项目造价计算》,2022年8月1日《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上述证据形成有先后时间。《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系对《增补项目造价计算》的总结和最终结算有争议与无争议内容的确定以及核对结果。《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序号11合同增补项目项下三张增补项目确认单,表格核对结果空白,表格下文注明:“……A01车间女儿墙部分未计算待商议后核价”,证明截止2022年8月1日A01车间女儿墙并没有确定按照每立方米470元计价,某甲公司从未提到470元每平方米是笔误。(三)一审判决以金额的悬殊之大,是否均衡双方利益为标准来认定1#楼女儿墙单价,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虽然470元/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得出的造价比470元/每立方米单价计算得出的造价高出100万,但白纸黑字写明了单价,法院应当依照证据进行认定。《增补项目确认单》写明3.3米高女儿墙砖砌,每平方米470元,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结果,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鉴定报告据此确定A01栋车间女儿墙1336553.1元,并无不当。(四)一审判决以规范计价标准单价与书证记载的单价相比较,否定了书证的证明效力,法律适用错误,应当遵循意思自治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单价是否合理,均不能随意推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双方已经就明确约定女儿墙单价的计价为470元/平方米,应按照470元/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五)***与***的证人证言不应当采纳。其两人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存在偏袒或者虚假的情况。书证比证人证言,更具有客观真实性,更有证明力。二、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依法不应作为证据采纳。针对***提出的《鉴定报告书面异议》,鉴定单位没有及时进行书面回复。***一审要求重新鉴定,法庭未回复是否同意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又邮寄了一份《造价鉴定报告》(终稿补充),该份文件对***曾提出的书面异议均没有进行完整的补充答复,该鉴定单位无能力胜任本次鉴定工作。***曾提交《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书》,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员仍未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程序违法。三、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未施工部分扣款问题,因《鉴定报告》程序违法,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故对扣减金额一律不认可,具体为:1.未完成施工浇筑砼的金额:A01车间未施工室内地坪16267.05元,此项地坪未施工,***的瓦工班组只是施工浇筑砼,不包括耐磨环氧自流坪,不应扣除上诉人***该笔费用。2.***未施工部分金额(A01栋车间未砌筑墙体以及抹灰):该部位项目签订合同就协商好取消此部位的墙体,按照合同价100元/建筑面积计算,***是综合考虑施工的,鉴定单位按照定额标准扣除不合理。即便要扣除,也只能按照合同价100元/建筑面积进行单价拆分扣除。无论是一道墙或两道墙,抹灰面就只有两面,两面墙体之间间距只有10公分左右,无法进行抹灰的,不能扣除抹灰的工程造价57000元。3.代施工的零星点工费用,包括耀某维修班组、王某等金额。虽鉴定单位给出鉴定金额76720元,但是也备注写明:“按代施工的资料计算,此项列为争议项目,请法院根据双方证据进一步判断”。某甲公司要求***承担该笔费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某甲公司仅提供了自制的工作台账和价款表,***不认可。《项目部自用工台账》以及相关工资表都是自制的表格,未提交支付记录予以佐证,没有***确认,不排除有造假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代施工部分的实际受益主体系***。
某甲公司辩称,一、A01栋车间女儿墙单价从多方面多证据均印证为470元/立方米。1.从女儿墙计价单位的更正过程看,202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单》签署时,女儿墙砖砌单价为470元每立方米,此单价比定额单价224.39元每立方米高,属于补贴。该确认单中除女儿墙外,第6、15、16项同样为砌砖工程的计价单位均为立方米,仅女儿墙计价单位被更改为平方米,明显不合理。2022年7月12日,双方在核对过程中,某甲公司发现上述女儿墙计价单位错误并纠正,核对结果《增补项目造价计算》计价单位已纠正为每立方米470元。***没有提出异议。***将《增补项目确认单》《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作为证据举证,足以证明双方确认女儿墙应按立方米计价。体积是无法转换为面积的,实践中也没有将体积转换为面积的做法。有出入的内容应当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另外,2022年8月1日结算表下注明“A01车间女儿墙部分未计算,待商议后合价”,意思是女儿墙的合计总额由双方商议后确定,双方商议的仅仅是“合价”结果,对于计价单位不需要再商议。2.从定额标准来看,如果约定单价按平方米计算,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根据2022年8月1日《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女儿墙所属1号厂房,按协议理论计算的总造价仅为3411160元,不可能光女儿墙一个项目就高达130多万。3.从“补贴”金额看,鉴定报告载明女儿墙的单价,定额标准只有220多元每立方米,《增补项目确认单》载明女儿墙的单价为470元,金额上远远高于定额单价。可以证明砖砌的单价470元每立方米。4.从公平、对等原则看,同样对于砌砖项目,《增补项目确认单》中关于其他砌砖的计价单位均为立方米。5.从证人证言上看,2024年12月12日庭审中,证人***详细陈述了女儿墙单价的商谈过程,双方认可纠正后的结果是按立方米计价。证人证词与其他书证吻合,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作为定案依据。6.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笔误情形在本案所有证据中仅出现一次,即202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单》第14项,已经被时间在后形成的证据予以纠正。二、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程序合法,鉴定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报告扣减***未施工、代施工部分费用有理有据。(一)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评估鉴定具有专业知识的理解与判断,不存在程序违法。***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机构已作出书面回复。(二)关于新世建委托鉴定项目,鉴定报告扣减***未施工、代施工部分费用有理有据。1.(汇总表2.1.1项)应扣减***未施工的“A01车间未施工室内地坪”16267.05元,某甲公司认可。该项目在合同和图纸范围内,但是***未施工,应该扣减。依据双方《泥瓦工工程承包协议》第二条,王某己完成协议中所有的劳务内容,其中明确约定楼地面地坪属于***的施工范围。根据2021年4月南海海缆《关于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及现场质量管理的函》第3点载明内容,建设方也证实地面地坪属于***的施工范围。A01地坪浇筑及A02立塔的混凝土浇筑,***未施工,应扣除。***在往来函件、书面意见中自认A01/A02/A03间的墙体及地坪未施工。2.(汇总表2.1.2项)应扣减***未施工的“A01栋车间未砌筑墙体及其抹灰(争议项目)”275927.94元,某甲公司认可。该项目在合同和图纸范围内,但是***未施工,应当扣减。3.(汇总表2.2.2项)应扣减“代施工的零星点工费用(争议项目)”76720元,某甲公司认可。2021年4月,***被禁止施工后,***退场。2021年12月,某甲公司向***《工作联系函》告知***承包的合同仍有部分施工内容未完成,以及***未按期安排人员到场,项目部将另行安排让人施工,由此产生的施工费用由***承担。关于“代施工的零星点工费用”具体金额,某甲公司一审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三、根据一审判决某甲公司不仅不欠付工程款,反而已经实际超付给***工程款305123.72元。补充意见:1.一审中两位证人出庭,均表明双方谈好的是470元每立方米。2.关于女儿墙计价单位。一审证据已经形成锁链,证明《增补项目确认单》中470元每平方米的计价单位是打印错误。2021年12月24日,***通过微信向***出工作联系函,在函件中项目部陈述***一直拖着不来办理结算,要求***办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2022年7月12日的增补项目造价计算。双方进行了具体内容和金额的核对,纠正了女儿墙计价单位错误。2022年8月1日形成的结算表双方签字确认,在结算表最右边一列,写明是2022年7月12日的核对结果,可见是根据2022年7月12日的核对结果来进行后续民事法律行为。证明***认可2022年7月12日的核对结果。
某乙公司、某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甲公司立即向***支付工程款1351981.28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该款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某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均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共同承担。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向某甲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1700662.65元;2.反诉受理费由***承担。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向某甲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502952.74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6月23日,某甲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合同编号:HNZB-汕尾海洋工程-01#),工程名称为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丰)中天科技产业园新建项目;工程地点为广东省陆丰市某陆丰核电进厂道路东南侧碣田公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劳务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共计485日,本天数为占定,如实际提供劳务时间与本约定不符合,以实际天数为准。第二条“提供劳务内容及方式”约定: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具体提供劳务工作内容为:A01(含室内地转盘、设备基础)、A02、A03、A05、A06、A07、A08楼包括但不限于铲土、清理基坑,砌筑及抹灰砖胎膜,浇筑基础及楼面混凝土,内外墙砌筑、抹灰,楼地面地坪,室内地面墙面贴砖(范围为单体工程500m²之内,单体贴砖面积超过500m²以上的按实际贴砖面积另计算),室内外门窗洞口收口,堵洞,修补,屋面工程,室外散水、台阶、坡道楼梯间抹灰及现场施工的抽水工作劳务分包。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辅材:包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三条“提供劳务报酬”约定:(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管理费)计价,具体为:A01水平车间100元/建筑平方米,A02立塔车间100元/建筑平方米,A03交联车间105元/建筑平方米,150元/建筑平方米,A06研发中心148元/建筑平方米,A07实验大楼65元/建筑平方米,100元/建筑平方米(含小型工机具及辅材,手推车等)。竣工后按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具体比例见下表),预计总产值为7500000元。
楼栋
工作内容A01A02A03A05A06A07浇筑混凝土5%7%7%7%7%8%砌筑墙体35%15%8%8%16%24%浇筑地坪10%5%5%5%7%22%内墙抹灰10%20%30%35%25%8%外墙抹灰10%23%20%15%15%8%零星及装饰工程15%15%15%15%15%15%利润15%15%15%15%15%15%如因乙方原因出现合同解除情况,结算方式按照此表各项工作完成的量进行结算(2)2020年年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结算资料,在甲方确认乙方已完工程量全部工作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5%。全部工作完成后,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60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如劳务分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则视为违约,承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其他约定事项”约定:乙方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调查事故原因,并共同救治伤亡人员。若经甲乙双方确认,事故是由于甲方原因引起则甲方承担救治所需费用,若事故由于该劳务人员原因引起,或者是由乙方原因引起(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甲方指令,不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等),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救治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异议,依据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处理。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1年9月5日,某甲公司与***签订了《增补项目确认单》,双方就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丰)中天科技产业园新建项目某甲公司所承包瓦工劳务合同范围之外新增补合同之外工程量进行确认,工程量价格如下:1.5号楼,6号楼,3号楼,1号楼,室外搭设脚手架,地坪硬化,1.8米宽,按每平方米为10元。2.5号楼原设计栏杆,现改为窗增加窗台窗下墙,及粉刷。工程量按图计算,每立方米为280元。3.1号楼因木工没支模,增加垫层,每平方米12元。4.1号楼设备基础四周承台加深,每立方米30元。5.5号楼,6号楼,3号楼,1号楼,7号楼及永久性围墙图纸设计成品砂浆,现改为自拌砂浆。6.1号楼3*6米地转盘,3x*12米地转盘,消防水池基础筏板采用砖模,增补瓦工砌砖每立方米为280元。应砌砖植筋由瓦某植筋,每层为600元。8.1号楼甲方要求,地下二灰改为砼垫层,增加浇筑地坪及支模,具体工作量见签证单面积。每平方米5元,9.室外缆池垫层:每平方米12元。10.室外缆池砼:每立方米35元。11.室外缆池砖模:每立方米280元。12.2号楼本班组所浇筑垫层。基础砖。铲土抽水。基础砼。剪力墙顶板。13.3号楼因木工没支模,增加垫层,满浇,每平方米12元。14.1号楼3.3米高女儿墙砼板墙改为砖砌,南通四建明总,某丙公司季总,南通某甲项目部,***,***共同决定补贴本班组1号楼3.3米高女儿墙砌砖,每平方米为470元。15.3号楼4层应南通四建决定增加一个砌砖班组,与本班组共同决定扣除本班组3号楼4层墙体,280元每立方米。其余任何费用与本班组无关。16.1号楼D轴应南通四建决定增加一个砌砖班组,与本班组共同决定扣除本班组1号楼D轴63.9立方墙体,每立方米为400元。其余任何费用与本班组无关。
2021年9月10日,某甲公司与***签订了《增补项目确认单》,双方就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丰)中天科技产业园新建项目某甲公司所承包瓦工劳务合同范围之外新增补合同之外工程量进行确认,工程量价格如下:1.因配电房,原结构变更甲方变更正负0.00抬高及结构层加高,工程量变化较大,现双方协商工程量按实计发生工程量计算。单价为垫层(包含清土)按12元每平方,砼浇筑按35元每立方,标准砌按400元每立方。粉刷按展开面30元每平方。地坪浇筑按20元每平方,电缆沟砼浇筑按400每立方。配电房一层地坪应甲方要求更改重复浇筑共二次。2.2021年春节前因疫情及工期要求,因民工提前返乡,项目部要求A03节点我班组抢工期,重新组织人员施工。本班组共组织10人,共20天,每人每天补贴400元,共计92000元。3.A02因施工需要搭吊的基础电梯井,集水坑均采用砖胎模及塔吊围护圆筒挡土墙由本班组施工,工作量按图,砖模按每立方350元。4.A01消防水池不在本班组承包范围之内,故施工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单价为垫层(包含清土)按12元每平方,砼浇筑按35元每立方,标准砌按280元每立方。粉刷按展开面30元每平方。
2021年10月15日,某甲公司与***签订了《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丰)中天科技产业园新建项目***项目细节确认单》,确认内容如下:1.第一条,5#,6#,3#,1#室外脚手架地坪硬化是按设计图纸的外墙边线浇筑砼。凹凸悬挑部位根据建筑图凹凸悬挑来浇筑。2.第二条,5#楼栏杆改为窗下墙单价280元每立方不包含粉刷单价,粉刷按展开面每平方30元。3.第三条,1#楼木工没支模的位置有金属仓库,员工餐厅,空压机房,D轴全部满浇垫层,此部位浇筑垫层部位包含原设计有的垫层。4.第四条,1号楼地转盘四周承台加深,致短柱变深,加深部位短柱混凝土为30元每立方计算。5.第五条,5#6#7#3#1#楼及永久围墙采用自拌沙浆,按砌砖每平方0.5元,粉刷按涨开面每平方0.5元。6.第六条,1号楼地转盘,消防水池基础筏板采用砖胎模的单价280元每立方,不包含粉刷单价,此部位未粉刷。7.第八条,二灰沙石垫层改为砼垫层,此部位浇筑砼为3300平方。8.第十三条,3号楼木工没支模位置,3号楼满浇筑垫层,增加部位包含原设计有的整个垫层。9.第十四条,1号楼砼女儿墙改为砌砖,此价格只计算此部位标准红砖砌筑工作量价格及二次结构砼浇筑价格。二次结构的钢筋,模板由专业班组另行施工。确认单对双方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的《增补项目确认单》就合同范围之外工程量的细节再次进行确认:第三条2号楼四周塔吊砖模及围护圆桶挡土墙单价不包含粉刷单价,次部位无粉刷。圆桶为8米高,6米直径圆。塔吊基础挡土墙为2.3米高,延长米20米。
2021年12月24日,某项目部向王某壬工班组发出《工作联系函》,函称:王某壬工班组已于2021年10月退场,但其班组所承包的合同内仍有部分施工内容未完成,具体为:1.零星工程收尾、缺陷修补及局部返工工作;2.A01与A03及A02之间墙体及地坪、局部围墙墙体、室外缆池内外找平等工作。经催告,王某壬工班组仍未安排人员到场施工及办理结算。若王某壬工班组收到函3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及办理结算,项目部将另行安排他人施工,由此产生的施工费用将由***承担;同时若未按期办理结算,则按其司预算合约出具的相关数据进行结算。
2021年12月26日,***就上述工作联系函回复称:关于合同内未完成施工内容的完善及办理结算相关事宜进行回复。针对工作联系单中提到的问题作出如下的响应:1.我班组在退场前已经对合同内工程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扫尾消缺工作并将合同工程交付给业主正常生产使用至今,如确因我班组的责任,请项目部明确指出具体部位及存在的问题,我班组好安排相应的技术工人及施工人员争取在总包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地做好收尾消缺工作。2.A01\A02\A03间的墙体及地坪未做主要原因还是A02施工的影响拖延至今天,如项目部有人做让项目部安排施工,费用在我班组中扣除,如不好安排我班组将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是要具备施工条件。关于室外缆池内外找平不在我班组的合同范围内,如要我班组做是可以谈的。3.关于工程结算问题我想是项目部搞错了,不是你项目部多次催告我至今未派人搞结算,而是我早在2021年10月就将结算文件交给了你们,同时也提交给劳动监察部门和某主管工程造价的季总各一份,至今已近三个月,期间多次催促你们核对结算未果,现在你们要我在三天内派人来办理结算否则就按你们公司预算部出具的相关数据进行结算,这是没有道理的,是不对的。你们对我提交的结算如有异议可以通过网络等通讯工具沟通,现正值疫情期间,为响应国家号召减少人员流通,还是先请你们对我提交的结算进行审查后将结果发给我核对,然后再见面签字确认。
2022年7月12日,双方就案涉新建工程王某丙工增补项目造价项目进行确认,其中第14条中1#女儿墙砼改为砌体费用的单位为m³,工程量为594.64,单价470,某甲公司在该表盖了项目部的公章,但***未予以签名确认。
2022年8月1日,某甲公司与***双方对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签订《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确认案涉工程的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为7716241.27元,该结算表中载明:202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单的款项为310371.08元;2021年9月10日增补项目确认单款项为328877.22元;2021年10月24日增补项目确认单款项为376011.4元。手写文字备注:其中未施工部分及项目部代施工部分未扣除价款(吊车费用、零星点工、举升机费用),另2#楼立塔平房地下室部分由***施工主体部分未计算,A01车间女儿墙部分未计算,待商议后计算。另,双方确认***已收到某甲公司案涉工程款共计8117500元。
后因双方对合同范围内2#楼立塔车库地下室主体部分(***主张价款205770元)、合同范围外增补项A01车间女儿墙(***主张价款127464元)、合同范围以外A01栋车间室内缆池(***主张价款223680元)、合同范围以外A01栋车间室内钢结构柱脚(***主张19150元)的费用及应扣减的未施工、代施工部分费用等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事项如下:申请法院对2#楼立塔车库地下室主体部分(合同范围内)、A01车间女儿墙(合同范围外增补项)、A01栋车间室内缆池(合同范围以外)、A01栋车间室内钢结构柱脚(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某甲公司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事项如下:针对《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的结算款7716241.27元中应扣减的未施工、代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根据***、某甲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了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对***、某甲公司的上述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24年7月30日,广州某公司作出《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丰)中天科技产业园新建项目造价鉴定报告》的初稿。***、某甲公司收到一审法院寄送的初稿后均提出异议。2024年9月23日,广州某公司针对双方提出异议的分别作出了回复处理。广州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丰)中天科技产业园新建项目造价鉴定报告》的终稿。因***对上述终稿提出未按其申请的要求进行鉴定的异议,故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广州某公司又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丰)中天科技产业园新建项目造价鉴定报告》的终稿补充。上述终稿及终稿补充的鉴定结果为:1.***委托鉴定事项造价金额为362873.41元(包含争议项目,详见附件1)。2.某甲公司委托鉴定事项造价金额为404226.29元(包含争议项目,详见附件1)。3.***的委托鉴定事项(补充鉴定),3.1.A01栋车间女儿墙(争议项目)单价按每立方470元计算,造价金额为320775元,详见附件1;3.2.A01栋车间女儿墙(争议项目)单价按每平方470元计算,造价金额为1336553.1元,详见附件1。具体项目造价详见案涉工程项目造价鉴定汇总表(即附件1)如下:
序号工程名称鉴定金额(元)备注1***委托鉴定事项(包含争议项目)362873.411.1+1.2+1.3+1.41.12#楼立塔车库地下室主体部分125125合同第三条约定“A01水平车间100元/建筑平方米”,此项按合同单间计算1.2A01栋车间女儿墙(争议项目)177407.28变更项目,双方对女儿墙单价认定有异议,此项按定额标准计算。由于此项目双方存在争议,此项列为争议项目,请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做进一步判断1.3A01栋车间室内缆0合同第二条约定“A01(含室内地转盘、设备基础)”,此项不另外计算1.4A01栋车间室内钢结构柱脚60341.13钢结构图纸中包含柱脚,但合同约定的劳务工作内中未明确包含次项。合同无具体明细单价,此项按定额标准计算。由于此项双方存在争议,此项列为争议项目,请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做进一步判断。2南通某乙某乙公司委托鉴定事项(包含争议项目)404226.292.1+2.22.1未施工部分327506.292.1.1+2.1.2+2.1.32.1.1A01栋车间未施工室内地坪16267.05合同无具体明细单价,此项按定额标准计算2.1.2A01栋车间未砌筑墙体及其抹灰(争议项目)275927.94合同无具体明细单价,此项按定额标准计算。双方对在签订合同同时是否就取消部分砌筑墙体及其抹灰有争议,此项列为争议项目,请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做进一步判断2.1.3A01栋车间未施工女儿墙原设计砼结构(争议项目)35311.30合同无具体明细单价,此项按定额标准计算。双方对女儿墙变更是否属于另外补贴有争议,此项列为争议项目,请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做进一步判断2.2代施工部分767202.2.1+2.2.22.2.1代施工的吊车费用(争议项目)0合同第三条约定“含小型工机具及辅材,手推车等”,吊车非合同单价范围,此项不计算。由于此项双方存在争议,此项列为争议项目,请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做进一步判断2.2.2代施工的零星点工费用(争议项目)76720按代施工的资料计算。双方对待施工的资料有异议,此项列为争议项目,请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做进一步判断3***委托鉴定事项(补充鉴定)3.1A01栋车间女儿墙(争议项目)-单价按每立方470320775变更项目,双方对女儿墙单价认定有争议,此项单价按470/m3计算。由于此项双方存在争议,此项列为争议项目,请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做进一步判断3.2A01栋车间女儿墙(争议项目)-单价按每平方4701336553.10变更项目,双方对女儿墙单价认定有争议,此项单价按470/m2计算。由于此项双方存在争议,此项列为争议项目,请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做进一步判断本案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为93766.85元,其中***委托鉴定项目费用为47546.20元;南通某乙某乙公司委托鉴定项目费用为46209.65元。
诉讼过程中,关于A01栋车间3.3米高女儿墙的相关问题:双方对A01栋车间女儿墙的工程量为594.64(平方米/立方米),单价按470元计算无异议,但对上述女儿墙的计价单位是按平方米还是立方米存在较大争议。***认为,2021年9月5日双方作出的《增补项目确认改为砖砌,南通四建明总,某丙公司季总,南通某甲项目部,***,***共同决定补贴本班组1号楼3.3米高女儿墙砌砖,每平方米为470元。且墙体是可以按平方计算,也可以按立方计算,没有硬性规定用哪种方式计算。470每平方米因某甲公司购买模板和人工成本达到300元每平方米,钢筋工板扎钢筋达到60元每平方米。图纸中约定的该墙体原施工工艺是砼,为了抢工期节约成本改为砖砌,原施工方案浇筑混泥土的工程价款与该砖砌以470元每平方米的计价成本基本一致,也是为了鼓励***,让王某癸安排工人进行施工,某甲公司才以470元每平方米作为计价依据。对于南通某乙某乙公司抗辩双方于2022年7月12日已确认女儿墙的工程量为594.64立方米的问题,该份证据系南通某乙某乙公司单方制作,亦无***签字确认,在核对结果一栏中该条款的核对结果是空白的,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南通某乙某乙公司则认为,案涉女儿墙的工程量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是笔误,虽然2021年9月5日的《增补项目确认单》(前者)第14点确认按每平方米为470元”,但是在《增补项目造价计算》(后者)序号11确认1#女儿墙砼改为砌体费用:单位:m³;工程量:594.64:单价:470,该条明确单位是m³,单价是470元。对比两个文件且系统分析可见,后者是对前者每平方米为470元的笔误的纠正,纠正为每立方米470元;况且,***不仅没有对470元/m³的造价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并将此作为证据举证,显见***明知前者的平方米这个单位是笔误,实际双方约定以后者的立方米为单位。且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定额对于砌体工程量,均规定以m³来计算。《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³;《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砌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³计算。
诉讼过程中,南通某乙某乙公司申请案涉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及驻场代表***出庭作证。***陈述:A01车间女儿墙当初是设计变更做法,补贴部分费用给***施工这部分的工程,而非***商榷的价格,由当初另一现场负责人的***、***、***商榷女儿墙施工的单价和计算方式以470元每立方,商榷后形成书面结算资料时是由***去打印,由于文字太多,我们当时只关注价格,当初就没注意看单位,但是***把立方米写成平方米,因为砌筑的墙体这项工程我们的计价方式都是按立方米计算,没有办法按平方米计算,因为砌筑的墙体是长方体,有六个面,假如按平方米计算就不知道按哪个面计算,所以我们约定按立方米计价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我们在后面结算过程多次催促***办理工程计算和合同范围内未完成的工程事项,多次电话催促无果,我们以项目部的名义发联系单,并以微信形式告知***,我手机也有聊天记录。2021年12月25日发文以后跟***对账交接,双方用对账单进行核对,核对之后就将女儿墙计价单位纠正为立方米。在2022年8月1日签署的结算表中确认了纠正后的单位,该表否认了之前470元每平方米的证据。在2022年8月1日签署的结算表中我手写部分A01车间女儿墙部分未计算,待商议后合价,这句话的意思是女儿墙的价格是包人工、包机械、包垂直运输的包干价,之所以说待商议后合价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我方提供了部分施工机械,要在此价格中扣除机械费用,所以才没有合总价。在计算单中体现出所有的砌体工程都是以立方米计价的,所以证明以平方米计价是不正确的。***陈述:2021年9月5日***、***、***在***临时办公室商谈合同以外的增补项目,当时主要***、***、***逐条商谈增补项目,***作为参与者从开头到结尾没有听到什么单项是按照平方米计算的说法,谈话后由***去打印,打印后***、***、***都已签好字,后***找我称我作为公司驻场代表,又是在我办公室谈的,要求我签字,我就签了字。签字时并没有核对,因为当时三头对六面口头谈好的,大家是合作诚信的伙伴,长期合作,所以直接签了字。***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与***的通话录音,拟证明2021年当初双方约定是按平方米计算单价。
另查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关于砖砌体规定实心砖墙、多孔砖墙、空心砖墙的计量单位为m³,其中女儿墙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顶下表面)。《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上)规定:砌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其中砖基础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³”计算,砖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³”计算。
二、某甲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南通某乙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南通某乙有限公司系某甲公司唯一股东,某系南通某乙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三、某甲公司主张代施工的零星点费用提交了以下材料作为检材,该材料主要内容为:***退场后,某甲公司聘请了王某、***某维修班组到场对***未完成的工程进行施工。某甲公司于2021年6月15向***某班组发放工资共计59035元;于2021年8月15日向王某班组发放工资共计8321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自然人,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故本案***与某甲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承包协议》,违反上述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承包协议》,案涉工程亦已经交付业主使用,故某甲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虽然双方于2022年8月1日对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为7716241.27元,***确认已收到某甲公司案涉工程款共计8117500元,但双方对2#楼立塔平房地下室部分由***施工主体部分的款项、A01车间女儿墙款项、案涉工程未施工部分的款项及项目部代施工部分未扣除的款项(吊车费用、零星点工、吊升机费用)存在争议。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阐述如下:
一、关于***完成2#立塔车库地下室主体部分的工程造价多少的问题,案涉承包协议第三条约定“A01水平车间100元/建筑平方米”。现广州某公司根据上述条款约定对于***完成2#立塔车库地下室主体部分的工程造价的鉴定金额为125125元并无不妥,予以认可。
二、关于***完成A01栋车间女儿墙的造价是按平方米还是立方米计算以及最终工程造价是多少的问题。***主张A01栋车间女儿墙单价单位应按平方计算;某甲公司则主张A01栋车间女儿墙单价应按立方计算。一审法院认为,虽然202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改为砖砌,……每平方米为470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及《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均规定砌砖及砖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³”计算,如果约定单价按平方米计算,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且按广东省定额标准计算1#女儿墙造价仅为177407.28元,若单价按平方米计算则1#女儿墙造价高达130万,两者价格相差如此悬殊,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且案涉工程预计总产值为750万元,单1#女儿墙一个项目就高达130多万,明显不符合常理。而按立方米计算出1#女儿墙造价为320775元,比定额标准还高出143367.72元,可以证明砖砌的单价470元每立方米作为补贴给***的价格比市场价及定额价均高,符合补贴目的,亦能均衡双方利益。从双方签订的2021年9月3日签订的《增补项目确认单》中关于其他砌砖的计价单位均为立方米,而女儿墙的计价单位为平方米,亦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做法及交易习惯。此外,从***提交的证据于2022年7月12日就双方就案涉新建工程王某丙工增补项目造价项目进行确认,其中第14条中1#女儿墙砼改为砌体费用的单位为m³,工程量为594.64,单价470,***对1#女儿墙工程量为594.64m³是予以确认的。结合证人***、***的证人证词,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7月12日载明的关于1#女儿墙砼改为砌体费用的单位为m³是对202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单》确认1#女儿墙砼改为砌体费用的单位为㎡的变更,据此确认***完成A01栋车间女儿墙的造价是按立方米计算,工程造价为320775元。
三、关于***完成A01栋车间室内缆池工程部分是否包含在案涉承包协议约定内容的问题。案涉承包协议第二条约定“A01(含室内地转盘、设备基础)”。现广州某公司根据上述条款约定认为***完成的A01栋车间室内缆池的工程应包含在A01(含室内地转盘、设备基础)内,不应另外计算,故对上述工程不予鉴定工程造价。一审法院认为,广州某公司作为专业的评估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评估鉴定具有专业的知识的理解与判断,现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可知***完成A01栋车间室内缆池工程属于案涉承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A01(含室内地转盘、设备基础)的内容,且根据《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并无载明存在上述争议,故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完成A01栋车间室内钢结构柱脚工程部分的工程造价及是否支持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案涉承包协议及增补项目确认单对该部分工程均无具体的明细单价,现广州某公司根据此项定额标准计算***完成上述的工程造价的鉴定金额为60341.13元,该部分工程虽未在案涉承包协议约定,但A01栋车间室内钢结构柱脚工程在施工蓝图范围有体现,该部分工程确实系***所完成,但***仅主张价款19150元,对***主张的款项19150元予以支持。
五、关于***主张其班组成员吕某工伤30000元由某甲公司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承包协议“其他约定事项”约定:乙方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调查事故原因,并共同救治伤亡人员。若经甲乙双方确认,事故是由于甲方原因引起则甲方承担救治所需费用,若事故由于该劳务人员原因引起,或者是由乙方原因引起,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救治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吕某工伤的相关情况,且某甲公司抗辩对吕某在工地受伤一事并不知情,吕某也未进行工伤保险申报,一审法院对***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六、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未施工部分(A01栋车间未施工室内地坪)的工程造价要求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此项地坪未施工,***按约定只施工浇筑砼,因案涉承包协议对该部分工程无具体的明细单价,现广州某公司根据此项定额标准计算***未完成的施工浇筑砼金额为16267.05元并无不妥,予以认可,该款项16267.05元应在***主张的工程款予以扣除。
七、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未施工部分(A01栋车间未砌筑墙体及其抹灰)的工程造价要求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案涉承包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具体提供劳务工作内容为:A01(含室内地转盘、设备基础)、A02、A03、A05、A06、A07、A08楼包括但不限于铲土、清理基坑,砌筑及抹灰砖胎膜,浇筑基础及楼面混凝土,内外墙砌筑、抹灰……虽对该部分工程无具体的明细单价,现广州某公司根据此项定额标准计算***完成上述的工程造价的鉴定金额为275927.94元并无不妥,予以认可。该款项275927.94元应在***主张的工程款予以扣除。
八、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未施工部分(A01栋车间未施工女儿墙原设计砼结构)的工程造价要求扣除的问题。A01栋车间未施工女儿墙原设计砼结构经广州某公司鉴定金额为35311.30元。一审法院认为,对该项主张***不予认可,且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其主张,不予支持。
九、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未施工部分(代施工的零星点工费用)的工程造价要求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退场后,某甲公司先后聘请了耀某维修班组、王某到场对***未完成的工程进行施工,期间产生费用共计142246元。现广州某公司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代施工资料计算代施工的零星点工费用的鉴定金额为76720元并无不妥,予以认可,该款项76720元应在***主张的工程款予以扣除。
综上,***完成案涉工程的总工程款为8181291.27元(其中:2022年8月1日结算的部分工程款7716241.27元+2#立塔车库地下室主体部分的工程款125125元+A01栋车间女儿墙工程款320775元+A01栋车间室内钢结构柱脚工程款19150元)。某甲公司应扣除***未施工的款项为368914.99元【其中:***未施工部分(A01栋车间未施工室内地坪)的工程款16267.05元+***未施工部分(A01栋车间未砌筑墙体及其抹灰)的工程款275927.94元+***未施工部分(代施工的零星点工费用)的工程款76720元】。因某甲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8117500元,某甲公司实际已经超付给***工程款305123.72元(8117500元+368914.99元-8181291.27元)。综合本案案情,鉴于某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存在过错,为平衡双方利益,对某甲公司要求***返还超付的工程款,不予支持。
关于***主***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某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某甲公司并未欠***工程款,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本案鉴定费用应如何分担的问题。***因本次鉴定支付了鉴定费用47546.20元,由其自行承担;某甲公司因本次鉴定费用支付了46209.65元,由其自行承担。某乙公司、某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853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由***负担;反诉受理费10052.98元(某甲公司已预交),某甲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后的案件受理费4414.76元,该诉讼费由某甲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638.22元应退回某甲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补充提交证据。***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等人的证人证言存在虚假内容。***陈述:其原来系南通四建的分包工程案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时间是2021年底到2022年上半年。砌墙瓦工部分是***在做的。混凝土女儿墙改成砖砌女儿墙,有设计变更图纸,招投标就是其一手做造价,按照图纸的要求按混凝土墙报的价,按照甲方要求改成了砖砌墙,是由***实施施工。9月份的时候甲方催工期,女儿墙不管是砖砌还是混凝土,施工难度都比较大,主要体现在高空施工,大家不肯做,要求加钱才做。公司对这个事情也比较重视,商量加钱把木工和钢筋工的人工费用都加给瓦某做这个事情,补贴给***,当时是500元/平方米,但是原来浇混凝土的费用30元/平方米要减掉,最后是470元/平方米。南通某建华南总部的纪总参与到工程造价过程当中,那时候项目还没有结束。当时***与项目部办理增补项目确认单,女儿墙每平方米470元,双方已经签字确认无误。女儿墙的3米3高是在十六米左右的高度基础上做的,不是从平地开始算的3米3高,高空难度更大一些,所以这个价格是合理的。***在这个项目上做的时间是2021年底到2022年上半年。每平方米470元是按照墙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另***还证实2021年9月5日各方在《增补项目确认单》签字后,约半个月后***打电话给***,***电话中告知***说南通四建华南总部的“纪总”发现了470/平方米的价格高了,需要确认一下情况。
***质证认为,认可***的证人证言,对470元/平方米为女儿墙的单价确认是事实,一审中***与***的证言称之为是笔误,与事实不符。2011年9月5日增补项目确认单是书证,序号14写明的1号楼3米3高女儿墙每平方米470元,是本案女儿墙价格的关键证据。在项目施工过程当中,***也是现场管理人员之一,能够证实当时在2011年9月5日,女儿墙的单价为每平方米470元的事实,是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各方共同确定的单价。虽然与其他砖砌墙体按照每立方米来计算是有区别,但是其根本区别也是在女儿墙3米3高有超高难度的施工工艺以及存在着各方面的因素影响,故女儿墙应按照每平方米470元进行计算。在本案立案过程当中,包括举证证明证据的清单当中,从头到尾都是不认可女儿墙按照470每立方米进行计算,再回归到2022年8月1日,由***与***签字的工程分包结算表,虽然该份证据形成的结果,参照2022年7月12日的由某甲公司一方制作的结算造价清单,但是对于序号11当中合同增补项目以及最终的2012年7月12日的核对结果都是空白的,说明双方对于核对结果没有进行最终确认,所以才会导致本案的诉讼。另外在结算表的最后一行,也明确写明了A01车间女儿墙部分未计价,待商议后核价,这句话的理解意思也并不是说双方已经就计价的单位为每立方米进行了确认。虽然***不能证明结算过程,但是能够证明470元每平方米是项目部以及***当时进行签证的时候最终确定的价格,不存在所谓的笔误或者是搞错了。
某甲公司质证认为,证人证言违背基本事实,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理由如下:1.证人在电话录音以及本次出庭,都表明南通某乙公司没有跟他结算工程款,他自己没有拿到劳动报酬。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证人和***存在金钱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利于某甲公司的说法不可信。2.证人陈述他在2021年9月5日签署了增补项目确认单之后,很快就离开了这个项目,而且也没有参与本案双方在2022年7月12日造价核对的过程,更没有参与最终的结算签署过程。所以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全貌不了解。3.证人说按照定额是对于女儿墙可以按照平方米来计价,也可以按照立方米来计价,但是他不能提供依据。证人说法违背常识。4.证人说增补项目确认单中470元每平方米计算女儿墙的造价,是指垂直投影的面积,没有任何依据。证人说因为女儿墙的施工难度很大,其他人都不肯做。但是这个说法和按平方米计价没有必然的关系,施工难度大,所以对于金额上给予了补贴,不可能在计价单位违背常规来进行补贴。增补项目确认单的第6项、第15项以及第16项,证人不能解释为什么同样是砌砖,在计价单位上不同。5.双方之后核对结果以及结算表已经把计价单位纠正为立方米。在2022年8月1日结算表的最下面手写的内容已经写得很明白,对于女儿墙的部分没有计算,待商议后合价,对此***在一审出庭作证时陈述商议后合价是指本来单价中包含了机械费用,但是某甲公司支付了一部分机械施工费用,所以双方对于应当扣除多少机械施工费用存在争议,所以合价没有能够完成,关于单价按照立方米来计算不存在争议。
对证人证言是否采信,本院在下文结合争议焦点予以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1.案涉《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A01栋车间女儿墙的工程造价如何认定;3.***按合同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及扣除;4.某乙公司、某对某甲公司的案涉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案涉《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上诉以针对其提出的《鉴定报告书面异议》,鉴定单位没有及时进行书面回复,一审法院对***要求重新鉴定也未回复,以及《造价鉴定报告(终稿补充)》对***书面提出的异议均没有进行完整的补充答复等为由,主张广州某公司无能力胜任本次鉴定工作,鉴定程序违法,《造价鉴定报告》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经查一审随案卷宗材料显示,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终稿前,未将鉴定机构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的《对***初稿异议的回复》及时送达给***(2024年11月1日送达),送达程序确实存在瑕疵,但事实上广州某公司对***的初稿异议已经作出回复,另在***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后,一审法院也已转交广州某公司,并由广州某公司出具了《造价鉴定报告(终稿补充)》,对鉴定报告予以补正。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三款“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的规定,在案涉《造价鉴定报告》不存在应重新鉴定情形及广州某公司对《造价鉴定报告》作出补正的情况下,***上诉提出《造价鉴定报告》不予采信,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采信该《造价鉴定报告》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A01栋车间女儿墙的工程造价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主���应以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的《增补项目确认单》中确认的“1号楼3.3米高女儿墙砌砖,每平方米470元”作为双方结算造价的依据。但新某乙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按“平方米”计算是笔误,正确的计算应按“立方米”。首先,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增补项目确认单》确认了“1号楼3.3米高女儿墙砌砖,每平方米470元”,但从如下事实看,可见***与新某乙公司对“1号楼女儿墙砖砌每平方米470元”计算造价存在争议,致使双方一直未能对1号楼女儿墙砖砌工程造价进行结算。1.二审时,证人***证实2021年9月5日各方在《增补项目确认单》签字后,约半个月***即打电话给***告知南通四建华南总部的“纪总”发现了470/平方米的价格高了。2.***制作并提交给新某乙公司的《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结算表最后一列显示时间为2021年10月)中“序号12,A01栋车间女儿墙,工程量2712m2,单价470.00,合价1274640.00”,新某乙公司不予认可;新某乙公司制作的《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丰)中天科技产业园新建项目王某丙工班组增补项目造价计算》表中“序号11,确认单编号第14条,1#楼女儿墙砼改为砌体费用,工程量594.64m3,单价470”,***对工程量594.64m3认可,但对单价按立方米计算没有确认。3.2022年8月1日,新某乙公司与***签名确认的《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中写明“A01车间女儿墙部分未计算,待商议后合价”。4.***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中明确“针对2022年8月1日确定的结算表,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项以外,2#楼立塔车库地下室主体部分(合同范围内)、A01车间女儿墙(合同范围外增补项)、A01栋车间室内缆池(合同范围以外)、A01栋车间室内钢结构柱脚(合同范围以外),上述四项双方未能达到一致的结算价款,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申请对上述四项施工范围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其次,***确认1号楼女儿墙砖砌工程量为594.64m3,但主张1号楼女儿墙砖砌工程造价应以2712m2计算,而对于2712m2如何折算而来,***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即使按***二审提出按行业惯例的5倍折算,也应是2973.2m2,与***主张的2712m2相差261.2m2。而参照案涉《造价鉴定报告》有关1号楼女儿墙砖砌按平方米计算的标准折算,1号楼女儿墙砖砌工程量为594.64m3经折算平方米也仅为2477.67m2(594.64m3=长×高某,即594.64m3÷0.24m厚=长×高=2477.67m2),与***主张的2712m2也相差达234.33m2。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D砌筑工程D.1及《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砌砖及砖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m3”计算。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主张案涉砖砌女儿墙工程量按平方米计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计算标准,况且,如案涉女儿墙按平方米计算工程造价,据案涉《造价鉴定报告》按平方米及每平方米470元计算的女儿墙工程造价达1336553.10元。即使按***主张的2712m2计算,女儿墙的砖砌造价也达1274640元,单女儿墙砖砌一项工程的造价就占双方签订的案涉承包协议约定的预计总产值7500000元近17%,显然,也不符合常理。最后,从2021年9月5日的《增补项目确认单》第6、11、15和16条中涉及的砖砌墙体均是以立方米计算造价,且每立方米造价为280元和400元看,双方单就女儿墙的砖砌部分造价约定按平方米计算不符合平常交易习惯,且某甲公司主张每立方米470元已体现案涉女儿墙砖砌施工难度的补偿,其可信度较高。据上所述,在双方确认案涉女儿墙砖砌墙体工程量为594.64m3,而对工程造价是以平方米还是立方米作为计算依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国家标准有关砖砌墙体计算规范,结合案涉《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判决认定案涉A01栋车间女儿墙的工程量按立方米计算为32077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仅凭《增补项目确认单》主张案涉A01栋车间女儿墙的工程量应按平方米计算造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按合同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及扣除的问题。***上诉主张案涉《造价鉴定报告》程序违法,故该鉴定意见无法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此,本院在上述对案涉《造价鉴定报告》可以采信及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理由进行阐述并作出认定。而从本案查明事实及2022年8月1日***与新某乙公司签字的《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中看,双方对存在按合同未施工部分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主要的争议在于未施工部分的范围及扣款如何认定。首先,有关A01栋车间未施工室内地坪造价16267.05元的问题。***上诉对此项地坪未施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班组只是负责浇筑砼,不包括耐磨环氧自流坪(该项目是新某乙公司另外分包),故不应扣除该笔费用。但据广州某公司出具的《对***初稿异议的回复》,该项目鉴定金额16267.05元“为施工浇筑砼的价格,未包括耐磨环氧自流坪”,因此,***主张不应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有关A01栋车间未砌筑墙体及抹灰275927.94元的问题。***对该部位项目在签订合同就协商好取消此部分的墙体施工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该部分施工的墙体造价,应按合同价100元/建筑面积计算,鉴定机构按定额标准计算扣除该部分墙体砌体及抹灰造价不合理,不能按照定额计算扣除。即使扣除未施工墙体的造价也只能扣除墙体工程造价,而不能扣除无法进行抹灰部分墙体的工程造价57000元。但鉴于***与新某乙公司对A01栋车间未砌筑墙体及抹灰的造价存在争议而未能自行结算,以及***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该未施工部分应按合同价100元/建筑面积计算、未施工砌筑墙体只有两面的墙体需要抹灰,一审判决依据案涉《造价鉴定报告》认定A01栋车间未砌筑墙体及抹灰造价为275927.94元,并在***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三,有关代施工的零星点工费用76720元的问题。2022年8月1日《王某丙工班组分包工程结算表》中已明确写明代施工部分未扣除价款,包括吊车费用、零星点工等费用,可见代施工零星点工费用的事实存在。***上诉虽主张广州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中该费用的鉴定仅是依据新某乙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作出鉴定意见,但在代施工零星点工费用的事实存在,双方未能自行结算,而***又未能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采信案涉《造价鉴定报告》认定代施工零星点工费用为76720元,并在***主张的工程款总额中扣除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某乙公司、某对某甲公司的案涉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因***主***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并不存在,一审判决驳回了***的诉请,故***主***公司、某对某甲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的该项诉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因本案一审判决并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发回重审情形,故***主张本案应发回重审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5.64元,由上诉人***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