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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韩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811民初863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